同志自己立特別法就好 才不會動搖國家法制?

如果要保障同志權益,直接修改民法絕對比另立特別法還要節省國家資源。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只修五個條文,如果另立特別法,除了隔離立法造成歧視之外,實際立法操作上,更是造成龐大的修法工程,消耗巨大的社會成本,讓真正的平權遙遙無期,不然就是便宜行事、掛一漏萬,只能給同志次等的權益。

如果該特別專法的目標是實質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等同於異性配偶的話,除了要設置一部法案讓同性戀人結為伴侶之外,還要針對各項有關異性配偶權益的法律是否適用於同性伴侶作出一一的修正。

例如,談到醫療權益,要修醫療法,從「配偶」增列為「配偶與同性伴侶」;談到保險權益,要修保險法,從「配偶」增列為「配偶與同性伴侶」;談到勞工休假權益或職災補償,要修勞基法,從「配偶」增列為「配偶與同性伴侶」……

提出專法構想的人,是否有想過配套措施?是否有研究過台灣有多少部法律提到「配偶」兩個字?每一部法律修訂時再跑一次一讀、公聽會、二讀、三讀立法程序,要花多少時間、要消耗多少社會成本、會給宗教團體多少散佈仇恨言論的舞台?

如果不打算一部一部修下去,只在專法當中草率提供部分權益,不免掛一漏萬,給了這個權益、忽視了那個權益,讓同志淪為次等公民。

包括法務部長邱太三與許多委員都提到說要設想配套、不能貿然修法;然而,性別團體就是因為設想過配套了,才決定倡議民法修正案,打算直接讓同志結為配偶、平等適用異性配偶的權益(但異性配偶的權益依然絲毫不減),避免法制結構疊床架屋、立法過程消耗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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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寫自同學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