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1(新增,納入同性配偶)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規定義務之規定。
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972(「男女」修訂為不分性別的「雙方」)
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973(訂婚年齡從男性17歲、女性15歲統一為不分性別皆為17歲)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980(結婚年齡從男性18歲、女性16歲統一為不分性別皆為18歲)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1079-1(新增反歧視條款,維持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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