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同性婚姻導致南非愛滋病肆虐?

南非2006年才通過同性婚姻,但是早在2005年以前,愛滋就是南非最嚴重的公衛問題。怎麼會有後發生的事情導致先發生的事情?是穿越嗎?

事實上,南非的愛滋感染者幾乎都是異性戀,與同性戀、同性婚姻幾乎完全無關!

在南非觀念保守的偏遠地區,身染愛滋的人一旦身分曝光,不但有可能被逐出家門,甚至難逃遭村民圈禁在小屋子裡慢慢等死的命運。其他病患看在眼裡,噤若寒蟬,但病患仍無法抗拒生理需求而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對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感染愛滋,接著,又與不同的異性發生性關係,對方因此感染。如此周而復始,感染愛滋的人愈來愈多,感染的速度也愈來愈快。

再加上南非的「民俗傳統婚姻法」,男人可以三妻四妾。若不婚,男女雙方情投意合過起同居生活,等到緣盡情了一拍兩散,也很平常, 一個男人感染了愛滋病毒,受害的就不是一個人,而會是三五個甚至更多,女人懷孕在將病毒傳染給孩子,如此往復惡性循環。

南非的強姦率也同樣讓人驚訝,全國每26秒就發生一起強姦案。同時,黑人女性由於受文化習俗、教育水平以及男女地位等因素的影響,在自己的性伴侶是否使用安全套方面根本難有發言權。

最令人痛心疾首的莫過於迷信。居住在窮鄉僻壤的男性愛滋病患誤信謠傳,認為只要與處女進行性行為,愛滋病就會不藥而癒,導致難以估計的小女孩,甚至剛出生的小女嬰,都難逃被性侵的命運。

延伸閱讀:
南非錯誤觀念 防治愛滋釀悲劇
為什麼南非是世界上感染愛滋病人數最多的國家?


同婚合法是愛滋藥商的陰謀?

謠言重點摘要:
(1) 蔡英文要通過婚姻平權是因為與愛滋病藥廠勾結謀取暴利
(2) 健保有給付愛滋藥物所以會拖垮健保
(3) 開放同婚後外國感染者會跑來台灣假結婚使用健保資源

這麼有病的謠言就是有人信,在傳的人還不乏國立大學的教授喔。如果會google的人隨便找一下就知道,健保署在2016年4月所發布的報告指出,2015年使用最多健保醫療費的前十大疾病,依序為慢性腎衰竭、牙齒相關疾病、糖尿病、高血壓、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成人呼吸衰竭、椎間盤突出或下背痛、肺炎、腦出血、思覺失調症及其他精神疾患,前八排名與2014年相同,僅第九和第十的腦出血和精神疾患名次互換。

此外,健保署也多次發布新聞搞指稱健保資源最大的浪費就在於重覆用藥。至於金額,光是洗腎一年就花掉470億,但是根據疾管署6月份發布的訊息,愛滋醫療費用目前由公務預算支付,2017年2月起,愛滋感染者醫療費用於服藥二年後回歸健保給付,由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補助。那金額是多少?一年約20億元。相較於洗腎,各位覺得這是大錢還是小錢?


ps. 即使愛滋病出現在表上,也不該成為限制人權的理由,就像我們不會主張洗腎的人沒有結婚權利一樣。

此外,監察院早在2010年發布報告指出,健保局應追回的詐領健保費用達1,677億元。也就是說,若能追回詐領健保費,對全民來說是巨大的幫助。問題是,2014年健保局才追回1億多元,2015年才追回2億多。所以如果這種劫貧濟富式的制度不改,而且公部門無力追索被詐領的健保費用,那麼在資源不足的狀況下,被排擠的不會只有愛滋感染者的醫療權益。

還有,真以為外國人想來台灣結婚有這麼簡單喔?連異性戀都超麻煩了更何況是同性戀?外國人要用台灣健保的途徑 ( https://goo.gl/uzgSoI ):1、工作;2、求學;3、結婚。2和3都要居留滿6個月才能投保,只有1不用。所以要使用台灣健保的最佳方法不會是假結婚,而是來台工作。

(除了末段與圖說以外皆轉自顏聖紘)


同婚合法要改365個條文?

反同人士引述法務部長邱太三說法,指出將「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為雙親」之法律用語共有112種,條文共365條須修法。

反同人士在 Line 群傳的說帖

然而,尤美女版本的草案明明就沒有要改稱謂!沒有要改稱謂!沒有要改稱謂!(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所以只需要改五條就好。像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就表示,尤美女委員的修法版本造成的衝擊較小,在立法技術上也比較方便可行。

如果立專法的話,反而才會造成要針對四千多個條文一條一條修正(「配偶」改成「配偶與同性伴侶」)的窘況。

以下附上尤美女版本條文



§971-1(新增,納入同性配偶)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規定義務之規定。
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972(「男女」修訂為不分性別的「雙方」)

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973(訂婚年齡從男性17歲、女性15歲統一為不分性別皆為17歲)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980(結婚年齡從男性18歲、女性16歲統一為不分性別皆為18歲)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1079-1(新增反歧視條款,維持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政府以執照威脅新聞台不准報導反同遊行?

許多教會跟國民黨人士都批評電視台沒有報導反同遊行,甚至指控政府用執照威脅,如果新聞台刊出任何報導,可能明年就拿不到執照。然而,事實是如此嗎?明明稍微調閱一下馬上就找得到報導!

隨手 Google,靈糧堂王雪紅他們家開的 TVBS 以及公視壹電視中視年代民視…大多數新聞台不分藍綠都有報,報導長度也幾乎都超過一分鐘。難道所有新聞台明年都拿不到執照了?

如果你們看不到報導,可能該檢查一下電視機或者眼睛了!也請別再轉述沒有根據的謠言。

以下是網路流傳的謠言的截圖:





鼓吹性解放教育?教育部打臉

有關教育部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說明(原文網址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聯絡人:郭勝峯科長
電話: (02)7736-7829
電子信箱:kuo1203@mail.moe.gov.tw

邇來網路影音平台流傳教育部如何教導學生認識同性戀之影片內容,部分資訊顯有錯誤,本部說明如下:

教育部為提升教師性別平等相關知能,前於97年出版及98年研編教師使用之參考資料,係提供「教師」自主閱讀,並非提供學生閱讀之教科書;且配合當年施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性別平等教育係採融入式教學,並無科目教本之背景,爰提供相關議題及內容予教師瞭解與參考。網路流傳部分影片內容多為前述教師參考資料之「初稿內容」,部分資料前經各界反映,已於100年召開4場次公聽會蒐集意見,並委託教育單位進行研修,復於101年邀集專家學者、家長及教師團體再次檢視,於修正完成後,提供「教師」依學習年齡階段及視課程需要進行融入教學。部分錯誤資訊,實不宜再片面重製散佈,否則將失去本部依各界意見修正之意義。

另依據「教育基本法」第2條規定之精神,學生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包涵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對不同性別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故本部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另依據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爰此,本部均依法實施性別平等教育,除教導學生尊重性別差異,亦教導其認識及尊重同志,積極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有關婚姻平權立法保障等相關議題,教育部尊重主管機關與立法院之討論與決定,且各界應理性討論與相互尊重,讓相關爭議予以釐清後建立社會共識。針對部分團體質疑教育部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精神與目的,恐有誤解與偏頗,教育部亦將持續依據性平法,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積極提昇學生性別平等意識,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美國小兒科醫生協會反多元性別、反同性婚姻、反同性收養?

護家盟、下一代幸福聯盟有大量文章引述「美國小兒科醫生協會/美國兒科醫學院」(The 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簡稱 ACPeds)的說法,反對多元性別的觀念、反對同性婚姻、反對同性收養。

經過查詢,原來 ACPeds 其實是基督教團體,擁有約五百名會員;正牌的學術機構則叫做「美國兒科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簡稱 AAP),擁有六萬多名會員。

AAP 出於學術專業而支持同性婚姻與同性伴侶收養ACPeds 則因為基督教信仰因素反對同性伴侶收養。兩者名稱極易混淆,實乃不同團體。

AAP 建議:(原文1原文2

  • 婚姻平權:讓彼此相愛而願意締結穩固關係的同性伴侶,能夠平等享有法律的保障與制度福利,進一步可以給予兒童穩固而安全的環境
  • 承認伴侶共同收養或是收養另一方子女的權利,不因性傾向而有差異
  • 對於困境中的兒童提供適當寄養家庭,不因家長性傾向而有差異
美國精神學會的建議也差不多:可以進入婚姻關係的雙親,比較容易提供穩固的家庭結構,對兒少發展是比較好的,同性異性皆然。而同性雙親小孩的性心理發展(包含性別認同、性別角色、性傾向)與個人心理發展(性心理發展之外的自我認知、人格與行為發展)與異性雙親小孩無異。



律師孫立虹「添加物」論點的評析

第一個部分講到中立化。(紫色字為引述律師孫立虹發言,其餘為評析)

孫立虹:第一個我想談談的,我個人認為的「添加物」是「性別中立化」這個詞,他跟今天的題目沒有甚麼直接的關聯性,可是這個「性別中立化」這個概念充斥著我們所有的文件。「性別中立化」的意思是,我們的性別不以「客觀生理」為準,要以「主觀心理」為準。在這裡我要提醒大家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是建置在「客觀」證據跟事實之上的。小從每一天我們的交通號誌、紅綠燈、標線、標誌,都是眼睛看的到耳朵聽的到摸的到的東西。大從殺人罪,他除了要有殺人的行為之外,還要有殺人的故意。可是因為我們不能夠把他有沒有故意這件事情,完全交給行為人自己來講,要不然每一個都會講我沒有故意。所以在實務上,就算連「主觀」的「故意」這個要件都要有「客觀」的行為來推知。所以,我們的法律體系是一個建造在「客觀」事實證據上的法律體系。

在這個前提之下,突然有一個東西跑出來跟我們說:「我是特別的,不管客觀有甚麼東西,反正我說是這樣就是這樣,然後你不能挑戰我,你一定要配合,因為只有我自己知道」。好,那這個東西就是我們的「性別辨識」。可是在這裡我有一個怎麼都想不通的問題就是,「性別」他到底有甚麼了不起的?他是我們人格構成因素的一部份,可是有很多東西也構成我們的「人格」阿,比如說:我們色覺、我的音感、我對自我的認識、我自我的思想都是我的人格。可是為什麼我們沒有針對別的東西,來說要讓他「中立化」呢?這是不是也是一種歧視?我舉個例好了,在我們中間有一群人,他天生看綠色是紅色,他每天上下班過馬路的時候,面臨的是怎麼樣的生命危險我都不敢想像。可是我沒有人說:「OK,我為了他們的人權來『色覺中立化』。沒關係!就是算現在是紅燈,只要你看出去是綠色,就是綠的,然後我們大家都要配合你,並且要為你建置一個不同的交通規則,讓你好好的在這個地上生活。」我們有沒有這樣做?沒有!同樣的對於「身分辨識」跟大多數人不同的人,我們也沒有這樣做。也許我很想要當委員,然後我怎麼都選不上,可是我因為太想當了,我就覺得我是委員,有沒有人來為我講一個「身分中立化」的主張?沒有!那麼為什麼性別有?如果今天我們找不到一個理由把「性別」抬的這麼高,那我覺得最合理的方式是,請「性別」退回去你該有的位置,別的人格特質因素,受到甚麼樣的待遇你就必須受到甚麼樣的待遇,這樣才是合理的!

孫立虹以紅綠燈為例,認為紅綠燈不必顧慮色盲,所以婚姻也不必顧慮同性戀。然而,事實是,綠燈不是純綠的,會摻一點藍色,是藍綠色,就是為了幫助色盲的人辨別號誌,而且也不會妨礙我們多數眼睛可以分辨紅綠色的人;另外,紅綠燈左中右的位置是固定的,色盲的人可以依照位置判斷燈號。以孫立虹的觀點而言,這個就是名為「中立化」的「添加物」,即使色盲只佔 4% 人口,我們也能把他們納入保障;請問,這個「添加物」不好嗎?能夠兼顧 4% 的人,同時不影響 96% 的人,何樂而不為?同性婚姻入民法,不影響異性婚姻,又能增加對於同性伴侶的保障,道理一樣。

第二個部分講到人權。

孫立虹:首先「人權」其實,『基本』人權這個東西,在法律上他並不是一個隨便的詞,他是一個「專有名詞」。不是一群人說:「這個東西是我的人權,就會變成你的人權。」不!因為當我主張某一個東西是我的權益的時候,意味著別人的部分權益要退後。因為權益相對的就是義務,我有權利,別人就有義務要來為我做一些事情,讓我行使我的權利。所以在講人權這個東西的時候,他必然要尋求一個「公眾的承認」,所以,所有當代的人權學者都說,人權這個東西一定要有「普世」被接受這個「條件」。我絕對不反對「同性婚姻」甚至是「同性性行為」有一天他可能變成一個「普世人權」,這個我絕對不反對這個可能性。有的,也應該要爭取的,但是現在他真的就還沒有被承認嘛!聯合國不承認!歐洲人權法院不承認!那有甚麼理由,我們可以把他當成一個討論的「前提」,來要求我們國家要立法或是修法呢?或者在未來的某一天,他取得了普世人權的位置了,那我們當然要支持他,可是現在就沒有啊!

歐洲人權公約沒有直接要求締約國承認同性婚姻,但有要求締約國保障同性伴侶的家庭權。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可以用其他方式(公民結合 Civil Partnership)來達到相同的保護水準。這只是歐洲人權公約沒有要求如此高水準人權保障而已,而非表示同性婚姻與人權無關,更不表示國家不需要這樣做。所以討論空間基本上只有修民法或者立專法而已,保障是一定要有的。

詳閱:婚姻平權關鍵字:家庭權(法律白話文楊貴智)我是聯合國雇員:你要反同,請別曲解支持平權的聯合國決議,替自己背書

第三個部分講到歧視與平等。

孫立虹:談到「歧視」的問題,我覺得也是一個很奇怪的「添加物」。我們大家都知道「平等原則」是「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不同事物不同處理」。「不管這些事情一不一樣,反正我就是要相同處理就對了啦!你就是歧視我!」我今天發生了一件倒楣的事情,是我住桃園的先生,載我來,我是鄉下土包子,所以我不知道這裡有管制他進不來,不然我本來要他當模特兒的。我跟我先生我們有相同的地方,我跟他都是人,我們有同樣生存的價值,可是我跟他從聲音、從皮膚、從皮下組織,到骨架到器官,到力氣到人格特質都不一樣阿!可是現在這個「事實」,好像沒有人敢講了!在許多的「添加物」、許多的「口號」、「自主決定權」啦、「人權」啦、「歧視」之下,這種不用讀到碩博士都知道的事情,沒有人敢講了!我跟我先生就是不一樣咩!我跟他結婚,怎麼可能我跟另一個女生結婚,或者他跟另外一個男生結婚一樣呢?為什麼大家都覺得好現在性別、只有「兩性」的人好像都沒水準?你都沒唸書、跟不上潮流羞羞臉、LOW掉了,真的是這樣嗎?跟大家報告,在好幾年以前,生物學醫學上就已經有了「絕對」能夠判別性別的檢測基礎。這個叫做「SRY基因」。即便在真正的陰陽人、真正的他生理上跟一般兩性不同的人,都可以靠著這個基因的檢測來判定他的性別,而他們判定的結果「沒有」第三種,只有兩種,不是男就是女。其他的我無意冒犯,可是生物學家說他基因突變,那既然男生、女生不一樣,「男生女生結婚」跟「男男女女結婚」不一樣,我們當然就應該做不同的處理阿,這個怎麼叫歧視呢?所以真的很希望,真的大家不要再罵有我這種主張的人是歧視、是不顧人權了!喔不,那些是錯誤的「添加物」!

孫立虹引述「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不同事物不同處理」,認為同性戀跟異性戀不同,所以法律地位也要不同。然而,對不同事物實施不同處理的前提是「處理方式跟事物本質有關聯」,不然照這個邏輯,黑人白人不同,難道就可以差別待遇?如果無法交待那樣的差別待遇跟膚色之間的關聯何在,恐怕就是歧視。

同理,同性戀跟異性戀在組成家庭的需求上有什麼差異?如果沒有辦法交待清楚,自然不該差別待遇,否則就是歧視。

最後談到收養。

至於「同志收養」我個人的意見是:目前資料嚴重不足,希望能夠謀定而後動,才是真正為百姓謀福利的作法。

事實上,學界普遍認為同志收養的孩子表現基本上無異於異性戀家庭,甚至更優。詳閱「報導者:同志家庭對孩子的成長有負面影響嗎? 從科學研究角度看5個常見問題」。至於那些看起來是學術機構、卻反對同性婚姻與同性收養的,往往都是基督教會成立來混淆視聽的單位。詳閱「美國小兒科醫生協會反多元性別、反同性婚姻、反同性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