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孫立虹「添加物」論點的評析

第一個部分講到中立化。(紫色字為引述律師孫立虹發言,其餘為評析)

孫立虹:第一個我想談談的,我個人認為的「添加物」是「性別中立化」這個詞,他跟今天的題目沒有甚麼直接的關聯性,可是這個「性別中立化」這個概念充斥著我們所有的文件。「性別中立化」的意思是,我們的性別不以「客觀生理」為準,要以「主觀心理」為準。在這裡我要提醒大家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是建置在「客觀」證據跟事實之上的。小從每一天我們的交通號誌、紅綠燈、標線、標誌,都是眼睛看的到耳朵聽的到摸的到的東西。大從殺人罪,他除了要有殺人的行為之外,還要有殺人的故意。可是因為我們不能夠把他有沒有故意這件事情,完全交給行為人自己來講,要不然每一個都會講我沒有故意。所以在實務上,就算連「主觀」的「故意」這個要件都要有「客觀」的行為來推知。所以,我們的法律體系是一個建造在「客觀」事實證據上的法律體系。

在這個前提之下,突然有一個東西跑出來跟我們說:「我是特別的,不管客觀有甚麼東西,反正我說是這樣就是這樣,然後你不能挑戰我,你一定要配合,因為只有我自己知道」。好,那這個東西就是我們的「性別辨識」。可是在這裡我有一個怎麼都想不通的問題就是,「性別」他到底有甚麼了不起的?他是我們人格構成因素的一部份,可是有很多東西也構成我們的「人格」阿,比如說:我們色覺、我的音感、我對自我的認識、我自我的思想都是我的人格。可是為什麼我們沒有針對別的東西,來說要讓他「中立化」呢?這是不是也是一種歧視?我舉個例好了,在我們中間有一群人,他天生看綠色是紅色,他每天上下班過馬路的時候,面臨的是怎麼樣的生命危險我都不敢想像。可是我沒有人說:「OK,我為了他們的人權來『色覺中立化』。沒關係!就是算現在是紅燈,只要你看出去是綠色,就是綠的,然後我們大家都要配合你,並且要為你建置一個不同的交通規則,讓你好好的在這個地上生活。」我們有沒有這樣做?沒有!同樣的對於「身分辨識」跟大多數人不同的人,我們也沒有這樣做。也許我很想要當委員,然後我怎麼都選不上,可是我因為太想當了,我就覺得我是委員,有沒有人來為我講一個「身分中立化」的主張?沒有!那麼為什麼性別有?如果今天我們找不到一個理由把「性別」抬的這麼高,那我覺得最合理的方式是,請「性別」退回去你該有的位置,別的人格特質因素,受到甚麼樣的待遇你就必須受到甚麼樣的待遇,這樣才是合理的!

孫立虹以紅綠燈為例,認為紅綠燈不必顧慮色盲,所以婚姻也不必顧慮同性戀。然而,事實是,綠燈不是純綠的,會摻一點藍色,是藍綠色,就是為了幫助色盲的人辨別號誌,而且也不會妨礙我們多數眼睛可以分辨紅綠色的人;另外,紅綠燈左中右的位置是固定的,色盲的人可以依照位置判斷燈號。以孫立虹的觀點而言,這個就是名為「中立化」的「添加物」,即使色盲只佔 4% 人口,我們也能把他們納入保障;請問,這個「添加物」不好嗎?能夠兼顧 4% 的人,同時不影響 96% 的人,何樂而不為?同性婚姻入民法,不影響異性婚姻,又能增加對於同性伴侶的保障,道理一樣。

第二個部分講到人權。

孫立虹:首先「人權」其實,『基本』人權這個東西,在法律上他並不是一個隨便的詞,他是一個「專有名詞」。不是一群人說:「這個東西是我的人權,就會變成你的人權。」不!因為當我主張某一個東西是我的權益的時候,意味著別人的部分權益要退後。因為權益相對的就是義務,我有權利,別人就有義務要來為我做一些事情,讓我行使我的權利。所以在講人權這個東西的時候,他必然要尋求一個「公眾的承認」,所以,所有當代的人權學者都說,人權這個東西一定要有「普世」被接受這個「條件」。我絕對不反對「同性婚姻」甚至是「同性性行為」有一天他可能變成一個「普世人權」,這個我絕對不反對這個可能性。有的,也應該要爭取的,但是現在他真的就還沒有被承認嘛!聯合國不承認!歐洲人權法院不承認!那有甚麼理由,我們可以把他當成一個討論的「前提」,來要求我們國家要立法或是修法呢?或者在未來的某一天,他取得了普世人權的位置了,那我們當然要支持他,可是現在就沒有啊!

歐洲人權公約沒有直接要求締約國承認同性婚姻,但有要求締約國保障同性伴侶的家庭權。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可以用其他方式(公民結合 Civil Partnership)來達到相同的保護水準。這只是歐洲人權公約沒有要求如此高水準人權保障而已,而非表示同性婚姻與人權無關,更不表示國家不需要這樣做。所以討論空間基本上只有修民法或者立專法而已,保障是一定要有的。

詳閱:婚姻平權關鍵字:家庭權(法律白話文楊貴智)我是聯合國雇員:你要反同,請別曲解支持平權的聯合國決議,替自己背書

第三個部分講到歧視與平等。

孫立虹:談到「歧視」的問題,我覺得也是一個很奇怪的「添加物」。我們大家都知道「平等原則」是「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不同事物不同處理」。「不管這些事情一不一樣,反正我就是要相同處理就對了啦!你就是歧視我!」我今天發生了一件倒楣的事情,是我住桃園的先生,載我來,我是鄉下土包子,所以我不知道這裡有管制他進不來,不然我本來要他當模特兒的。我跟我先生我們有相同的地方,我跟他都是人,我們有同樣生存的價值,可是我跟他從聲音、從皮膚、從皮下組織,到骨架到器官,到力氣到人格特質都不一樣阿!可是現在這個「事實」,好像沒有人敢講了!在許多的「添加物」、許多的「口號」、「自主決定權」啦、「人權」啦、「歧視」之下,這種不用讀到碩博士都知道的事情,沒有人敢講了!我跟我先生就是不一樣咩!我跟他結婚,怎麼可能我跟另一個女生結婚,或者他跟另外一個男生結婚一樣呢?為什麼大家都覺得好現在性別、只有「兩性」的人好像都沒水準?你都沒唸書、跟不上潮流羞羞臉、LOW掉了,真的是這樣嗎?跟大家報告,在好幾年以前,生物學醫學上就已經有了「絕對」能夠判別性別的檢測基礎。這個叫做「SRY基因」。即便在真正的陰陽人、真正的他生理上跟一般兩性不同的人,都可以靠著這個基因的檢測來判定他的性別,而他們判定的結果「沒有」第三種,只有兩種,不是男就是女。其他的我無意冒犯,可是生物學家說他基因突變,那既然男生、女生不一樣,「男生女生結婚」跟「男男女女結婚」不一樣,我們當然就應該做不同的處理阿,這個怎麼叫歧視呢?所以真的很希望,真的大家不要再罵有我這種主張的人是歧視、是不顧人權了!喔不,那些是錯誤的「添加物」!

孫立虹引述「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不同事物不同處理」,認為同性戀跟異性戀不同,所以法律地位也要不同。然而,對不同事物實施不同處理的前提是「處理方式跟事物本質有關聯」,不然照這個邏輯,黑人白人不同,難道就可以差別待遇?如果無法交待那樣的差別待遇跟膚色之間的關聯何在,恐怕就是歧視。

同理,同性戀跟異性戀在組成家庭的需求上有什麼差異?如果沒有辦法交待清楚,自然不該差別待遇,否則就是歧視。

最後談到收養。

至於「同志收養」我個人的意見是:目前資料嚴重不足,希望能夠謀定而後動,才是真正為百姓謀福利的作法。

事實上,學界普遍認為同志收養的孩子表現基本上無異於異性戀家庭,甚至更優。詳閱「報導者:同志家庭對孩子的成長有負面影響嗎? 從科學研究角度看5個常見問題」。至於那些看起來是學術機構、卻反對同性婚姻與同性收養的,往往都是基督教會成立來混淆視聽的單位。詳閱「美國小兒科醫生協會反多元性別、反同性婚姻、反同性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