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合法要改365個條文?

反同人士引述法務部長邱太三說法,指出將「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為雙親」之法律用語共有112種,條文共365條須修法。

反同人士在 Line 群傳的說帖

然而,尤美女版本的草案明明就沒有要改稱謂!沒有要改稱謂!沒有要改稱謂!(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所以只需要改五條就好。像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就表示,尤美女委員的修法版本造成的衝擊較小,在立法技術上也比較方便可行。

如果立專法的話,反而才會造成要針對四千多個條文一條一條修正(「配偶」改成「配偶與同性伴侶」)的窘況。

以下附上尤美女版本條文



§971-1(新增,納入同性配偶)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規定義務之規定。
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972(「男女」修訂為不分性別的「雙方」)

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973(訂婚年齡從男性17歲、女性15歲統一為不分性別皆為17歲)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980(結婚年齡從男性18歲、女性16歲統一為不分性別皆為18歲)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1079-1(新增反歧視條款,維持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